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原件。离职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交员工后:
1、建议个人留存证明原件;
2、可将原件交相关部门(单位)审查,如需上交,建议上交复印件;
3、若确需上交原件,或者离职证明原件丢失,建议请用人单位配合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