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实施诸如“罚款”等处罚权基于三个前提:
第一、法律是否允许。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可以实施处罚,也即用人单位并无法律授予的罚款处罚权。基此可以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第二、双方对于工资支付的标准如何约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资的约定可以有很多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是二种支付标准:一是计时工资,且绝大部分是按月为计量单位的计时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且我国的计件工资同国际上通行的计件工资的做法完全不同,国际上的计件工资是只计件则不计时,即计件则没有加班加点一说,而我国则采是计时下的计件工资,即上班依然是8小时,同时实行计件工资制,超过8小时的计件报酬也按照计时工资做法升格为1。5倍、2倍等。无论劳动者按照上述两种计算工资的方法中的哪一种计算劳动报酬,降低劳动者报酬的前提只有两个:一是工作时间的减少;二是双方约定合格产量的减少。
第三、扣款的正当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专为规制用人单位实施的诸如“罚款”等这一类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因为所有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基于“内容合法”这一前提,而“罚款”规定本身内容就不合法,因此应当认定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