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