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5、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6、本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