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期间尚未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举报,请求处理。如无法处理,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