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1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由于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表决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并要求其立即移交工作,离开公司。
王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全职工作,让其离开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其他股东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以管理者身份在公司工作,公司支付很高的年薪,王某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解 析】
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实务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决。劳动关系有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管理,遵守劳动规则;
3、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以上特征,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
一、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我们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
二、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三、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四、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所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同一个人在用人单位中会形成有不同的身份,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以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