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
但是,延长试用期期限也会受到《劳动法》第十九条的限制,不能超过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试用期期限。
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如果想要延长试用期的,属于变相的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