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
一是宣告破产;
二是不宣告破产。
1、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
2、法院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的,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