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
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行为;
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
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