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
第
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倘若公司尚未成立,则公司发起人间处于合伙状态,自然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抽逃出资间题;
第二,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此时,公司股东始有通过抽逃行为使企业注册资金减少的物质基础;
第三,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