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劳动争议时,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最为关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20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本通知明确规定(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当然员工也可以提交例如工作证(最好盖有公章)、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二、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