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