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终止合同的,必须根据终止理由确定如何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的,无需赔偿,如果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法终止合同的,就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