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房的转让分为两种:预订权转让和期权转让。
预订权转让依法应征得开发商同意。如果开发商因某种原因不同意该种预订权转让,那么,购房者仍然应按约在预定期限内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否则可视为私自取消预订。另外,如果是代理亲朋好友预订的,为避免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预订时,代理人最好写明代某某预订该套房屋等。
2、而期权转让即预售合同签署并登记备案后的期房转让。一般来说,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转让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但没有付清房款的,转让需经开发商同意。这里的纠纷常常发生在对于已付清房款的含义理解不同。至于已付清房款的界定,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无解释。购房者多数认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开发商收到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后应当认定为购房者已经付清房款。但开发商认为,由于开发商在按揭贷款支付方式中对银行要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所以按揭贷款支付方式被认定未付清房款。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