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对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进行追认。
1、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对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进行追认。一般情况下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