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文件,有些人可能会问:我签订的合同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当然不是,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以及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之后方能生效。
那效力待定合同对于追认期限有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呢?
我国在《民法典》四十七条中的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意思为:“相对人”也就是我们说的第三人或者签订效力待定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在从知晓合同效力待定的时候开始,要求具有法律上代理权限的人在一个月之内对合同效力进行追认。具有法律上代理权限的人在一个月内没有做出拒绝或者同意等行为任何表示的,一般认为该代理人不同意追认,该份合同无效。我们知道,不管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还是不具有代理权限的人,其责任最后还是会回到合同签订落款上的一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被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也做出了期限限制。
民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定到:第三人或者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在知晓对方不是真正具有代理权限的人时,可以在一个月内告知被冒名的人,并要求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效力的认定。被冒名的人在一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同意或者拒绝的表示的,便认为被冒名的人拒绝认定该份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一般来说为一个月,这个期限不管是对不知情下与没有权限签下合同的人来说,还是对被冒用名字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等来说,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被冒名的人因为不知道或者超出时限而没有对别人的代理进行认定的话,第三人以及被冒用名字的人的合法权益便会受到损害。
当然这样的追认还是有一定的局限的,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对没有处置权利的人私自处理别人的财物的,经过财物所有人的追认或没有处置权的人通过与财物所有人签订合同之后获得了处理权利的,他们签订的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具有真正所有权的人对实际签订合同而没有真正代理权限权利的人实施的行为,要进行全部的认定,例如,没有真正代理权限权利的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书,真正所有权人如果进行追认便需追认整份合同,也就是合同中的全部内容都得进行认定。假若真正所有权人只对认同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便不属于认定,该份合同书便不能要求真正所有权人承担责任。而真正所有权人如果是以实际行动,比如实际履行合同的约定,也必须履行全部义务,才能是对该份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因为真正代理人只是实际履行一部分内容,在法律上仅仅是一个新的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与之前的合同无关。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的法律责任依旧由合同实际签订人承担。举个例子,甲允许或者让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台冰箱,而乙自己又要购买电视机,于是用甲的名义同时购买了冰箱和电视机,并签订了合同。而甲只给了供货方冰箱的款项,这份购销合同并没有得到甲的认定,供货方不可以用该份合同为由要求甲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供货方如果知道甲委托乙购买冰箱,而自己也接受的甲付的冰箱货款,甲和供货方之间则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对于乙和供货方签订合同,供货方只能要求乙承担合同中的责任。
现在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期限要求有没有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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