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证据例如:
(
1)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
2)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
3)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
4)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