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上述仲裁员条件的中国籍或港澳及外籍人士,本人愿意被聘任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填写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并由一至两名专家或教授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少数国内或国际仲裁界知名人士不必由他人推荐;
2、仲裁委员会收到《拟聘任仲裁员登记表》后,由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仲裁员聘任条件予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相应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聘任并报中国国际商会备案,由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或聘任通知书,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