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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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关系,比如说劳动仲裁的话,就是审核一下双方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以及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一些事实是否能够成立,主要围绕着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来进行审核。
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什么?

一、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什么?

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围绕着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来进行审核,比如说双方所提出的一些关系主张和一些具体的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仲裁解决劳动方面的一些争议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很多的劳动者他们并不清楚如何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仲裁已经成为了他们非常方便的一种解决的途径,对于仲裁来说,也是需要对于事实和法律部分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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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途经和范围是,对仲裁协议,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有司法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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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妹现在和公司有了一些经济上面的纠纷,想要去申请经济仲裁,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
二,仲裁事项涉及的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第
三,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了确定仲裁范围的标准: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具有人身权内容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等纠纷,不仅限于经济合同纠纷,还包括技术合同、著作权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房地产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纠纷,现分述如下:   
(1)经济合同纠纷有:销售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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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权合同纠纷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纠纷等。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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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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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其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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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有哪些 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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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对于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不管是我们的司法实践,还是相关的仲裁法律规范当中都明确的规定的在进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时候,需要对于程序问题作出非常明确的审查,也就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是属于伪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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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保属于仲裁范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保是否算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
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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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裁决范围包括确定劳动关系,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纠纷,辞退纠纷及工伤和劳动报酬纠纷等。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基本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仲裁也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员工都可以准备仲裁申请书等材料去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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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社保是否是仲裁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
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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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已经超过了申请范围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对仲裁的这件事情根本就没有管辖权,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的,或者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有错误的都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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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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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劳动仲裁的范围
[律师回复] 人民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 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 二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三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那么,人民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特点 1、审理时限短; 2、专业化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是一种准司法; 4、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5、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且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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