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发工资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三种情形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据此,企业多发工资属于
(一),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