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诉人向管辖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提交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