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
2、实践中的股东资格除名,通常是在被除名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不得已而做出的,股东除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除名行为也不会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但工商管理部门就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股东会决议的确认判决)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申请材料,从而以材料不符为由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