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任期可以连任,没有期限的限制。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