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返聘员工受伤,隶属工伤范畴内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准则进行赔偿。
2.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达到或超出法定退休年纪,但未解决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受工伤保险职责。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出法定退休年纪或已经领取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人期间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事项参保等方式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