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因此,被申请人从2002年11月至2004年12月因不支付加班费等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3000元(500元×3=1500元×2=3000元);被申请人从2005年1月至2014年12月因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费等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5600元(1280元×10=12800元×2=2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