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