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因此,不能仅采用口头形式辞职。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比如没有签订拖欠劳动报酬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没有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你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限于书面形式,也不用提前1个月。
3、具体条文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