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于加班调休还是加班给工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都应该明确告知入职员工的。
1、《劳动法》第44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也就是说:
(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调休来不支付加班费。
(2)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调休,就应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时,才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所以:公司“周末加班只能调休”,如果调休时间能保证的话,不违反《劳动法》。(因为:周末的休息时间是职工缓解一周劳累的时间,此时安排加班如不能好好休息,将严重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不同于日常加班,所以:以补休为优先选择。)
(3)如果是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3、公司把“加班一两个小时根本不算加班”: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第41 条: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