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长期保留的村庄应为城镇规划区外,具有一定文化历史底蕴或农村风貌较好的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由ZF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自拆自建集中居住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和影响力的农村集镇型村庄。对于虽属保留村庄区域内,但自愿放弃宅基地而选择“三置换”的农户,由各镇(区)有序安排公寓房或货币安置;对于保留村庄区域内,无“三置换”意愿,且需要翻建住房的农户,首先应引导和鼓励其有序进入自拆自建集中居住区建房,不愿意进区的,可在保留村庄相对集中区域内新建或翻建住房。当然,申请在保留村庄内建房的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保留村庄区域范围内有农村住房并拥有产权证(或建管部门的正式批文);2.有现居住地的农村户口(争议人员须经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3.有保留村庄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的证明文件;4.符合其它宅基地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