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能作为仓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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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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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宅原则上可以作为个人物品的存放场所,但若未经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仓库,则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法律,业主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部分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将住宅用作仓库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不影响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住宅能作为仓库吗

一、住宅能作为仓库吗

一般的情况下,居民将自己的住所用作仓库并不会构成任何非法行为

然而,若未经合法许可而私自变更其用途至营业性场所,这无疑是违反了国家相应的法规制度。

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各位业主对于自家住宅以及用于商业运作的房屋等专有部分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权益;

同时,他们也在共有的义务范围内,对除上述专有部分外的其他共有内容享有共享使用权及共同监督治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住宅能作为办公房屋出租

住宅严禁用于租赁作为商业办公场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业主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及物业管理规定,绝不可将自住房转变为经营性用途之用房。

倘若业主决定将住宅转为经营性用房,除了恪守服从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之外,还必须取得对该类行为利害关系的其他所有业主义表一致通过方可实施。

换言之,即便得到利益相关业主的批准,亦是允许进行出租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在通常情况下,住宅具备保管私人财物的功能,然而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将其改造为商业性质的仓库,便会触犯相关法规。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住宅等专属区域具有所有权,而对于公共区域则享有共有权以及参与共同管理的权益。因此,在决定将住宅用于仓储用途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保证不会对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及管理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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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搬迁安装费;
2、设备重置成新价;
3、停产、停业补偿。
二、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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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厂房拆迁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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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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