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
一、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信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写明与谁发生的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的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一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费用:不收费。
二、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记录》,并由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三、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实时;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档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四、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
(4)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系统管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理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暂时没有完善的系统管理。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归档
(1)案卷应在结案送达后一个月内归档,案件承办人应督促立卷装订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前,案件承办人应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并在备考表中签名或盖章。
(2)归档后的案卷,应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按年度、案号、保管期限分别制作档案目录。
2、保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