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
3、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