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公证。 遗愿公证由遗愿人住所地或者遗愿做法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愿人申办遗愿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议申请。 遗愿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能够书面或者表面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解决。 申办遗愿公证,遗愿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资料
(二)遗愿牵涉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手续。 遗愿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愿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愿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愿和公民财产处罚权利的限定,以及公证遗愿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流程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限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愿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人员询问遗愿人,除证明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通常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流程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限定制作谈话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