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根据决议事项及通过的法定标准不同,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 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的普通事项时,获得简单多数赞成即可通过的决议,为普通决议。所谓“简单多数”,在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代表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除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应以特别决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多属普通决议。
(2)特别决议 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的特别事项时,获得绝对多数赞成方可通过的决议,为特别决议。何为“绝对多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3条第2款之规定,是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法定的必须特别决议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3条第2款规定,包括: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法》关于特别决议适用范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得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