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客体层面上,该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作,同时也侵犯到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它进一步侵害了国家所制定的合理且有效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掩盖或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从而通过将这些非法收益存储于金融机构中、进行投资操作或者允许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等方式,达到将这些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目的。
3、至于主体范围,无论是一般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触犯对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要件通常表现为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