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的;
2、逆向行驶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8、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9、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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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若属于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同时当事人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什么争议的话,这种情况下也是允许当事人进行私了的。但如果有纠纷,建议还是尽快报警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