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在质监站备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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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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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是在质监站备案。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施工合同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带齐有关的施工资料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也就是质检站,去依法办理施工合同的备案相关手续。这里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就是质检站。
施工合同在质监站备案吗

一、施工合同在质监站备案吗

施工合同是在质监站备案。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这里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就是质检站。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三、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施工合同是在质监站备案。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施工合同的备案人必须主动带齐有关的施工资料到质检站这个地方,去依法办理与合同备案相关的各项必备手续。这些规定都是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具体说来也就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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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由招标站审批吗?
不是的,合同备案是由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核备案的。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7天之内,由承包人将合同提交进行审核,逾期后会导致合同无法审核。会对项目的进行产生影响。同时更要注意施工合同要按照规定要求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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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合同要在监理备案吗?
对于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监理备案的,目前法律上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登记,具体情况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得先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住建管理部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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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工作单位的同事,他最近找了一个新的项目,主要负责监控设备的安装,道路的监控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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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现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承担监控系统工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监控系统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监控系统安装调试
4、合同签订地: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工程图纸、楼层施工用电、用水;并提供施工现场专用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仓库,以保证乙方能如期完成工程工期。并承担以下义务:
按时对工程、施工及工程进度实施监控和验收。
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完成设备的集成和安装调试工作。
三、工程的时间和进度
1、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完毕,共 日。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可顺延工期:
施工现场电源未接通,或障碍物未清除,影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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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有关款项而影响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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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中甲方对监控点进行增减,则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工程联系单。
4、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如因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和其他经甲乙双方认可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在工程无法完成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解决方法。
五、工程及工程量的变更
1、由于甲方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须向乙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确认修改详细清单、工程量的变更和变更金额等事项。如甲方不出具工程联系单,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
2、由于乙方因设备停产、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须向甲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确认修改详细清单、工程量的变更和变更金额等事项。如乙方不出具工程联系单,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
六、工程验收
1、甲方有权要求验收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乙方所供设备,乙方应协助甲方的验收。
2、甲方按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的设备配置验收乙方提供的设备,整体工程验收遵从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商定之标准。
3、甲方在收到乙方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或工程完工通知之日起 日内完成系统的验收。在此期间内,如甲方没有异议,应即时签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如甲方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应在 日内达成处理意见。
4、甲方收到乙方验收工程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5、有关验收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6、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双方人员签字,甲方方可使用。
七、工程质量与售后服务
1、工程的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及工程质量遵从双方共同商定之标准。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3、乙方对工程实行 年保修,负责更换或/和修复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但不承担因天灾、人为操作及其他非产品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设备损坏责任。对保修期后的系统故障或损害,公司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在设备修理期间尽量为客户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的停运时间。
4、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之安装及操作手册一套。
八、工程造价
监控设备金额为: 元(人民币: )
安装调试费金额为: 元(人民币: )
工程总造价为: 元(人民币: )
九、工程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 30 %的预付款,作为定金及购置相关工具和设备。
2、工程施工到摄像机安装时约工程量的50%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
3、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 %的工程款项。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九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须另加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每天的逾期违约金作为乙方的补偿;乙方并有权利暂停工程的施工,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后恢复施工,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期责任。甲方已付金额不足乙方所供设备款时,乙方有权收回所供设备,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在甲乙双方不能就造价变更及其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更改设计或设备配置的要求。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倒运、人员设备调迁、设备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
6、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有关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合同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三、合同附则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最后签署生效之协议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字确认如下: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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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了一项工程,然后朋友跟我说要签一份施工监理资质合同比较保险,我想问下施工监理资质合同是什么?拟定合同的时候要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签订建设施工监理资质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合同,为此建设 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定合同时,不能机械地套用范本,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总结起来,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各类监理人员都作了相应的资质要求,作为合同一方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二、应该包括对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在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还应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三、注意保持前后条款的协调性 在监理合同范本中,都有“按合同约定或需要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内容。而合同主体在套用范本时,往往遗漏了需要再行约定的实质部分,使上述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使用监理合同范本时,要注意保持前后条款协调一致,对需要补充的条款,必须另行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
四、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偿权 根据范本规定,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范本并没有委托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在签约时应对委托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约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我们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价款的计算问题 范本专用条件部分规定了监理人正常 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这是出于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业务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这实际上意味着委托人要单方面承担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在签订或者审查监理合同时通常建议委托人采取总包价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补,不论监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总之,监理人的各种报酬都这个价款内。
你好,我朋友在上海有块地,他想在在哪块地修加油站,我拜托我问一下加油站施工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和加油站施工办理还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一、取得土地: 通过协议出让、招拍挂等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加油站的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预审:
1、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办理程序: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三、规划定点。责任单位:规划局
四、环评。责任单位:环保局
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1、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责任部门:商务局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任部门:安监局
3、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责任部门:气象局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工商局
5、组织架构代码证。责任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6、税务登记证。责任部门: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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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在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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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第一条:绿化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第二条:分项工程的名称为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工程、和栽植工程。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绿化工程,均为一个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第四条:本标准的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优良”、“合格”和“整改合格”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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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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