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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有什么归责原则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2-11-10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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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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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坠物伤人是指由于高空坠物导致路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归责原则是由相关人员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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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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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有什么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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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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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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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引用无过错方原则来归责,当坠落物事故中的被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二楼上述所有高层住户均被列为侵权人,而这些高层住户需提供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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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外卖异物补偿如何获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除了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额外的权利,例如要求商家支付商品价格的十倍甚至于损失额的三倍作为惩罚性的赔偿金;
若追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则应直接认定为一千元人民币。
如果生产商制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或者经营者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还能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提出支付商品价格的十倍乃至损失额的三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同样地,若追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则应直接认定为一千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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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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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原单位不给补缴社保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社保补缴义务,劳动者可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施展权力,依法敦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或部分缴纳社保。
我们通常所称的用工之日,其实就是指劳动者正式加入工作团队的那一天。
而所谓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保缴纳申报的过程。
因此,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申报及缴纳手续。
关于社保中断的影响,我们必须明确,这无疑会对社保的各项福利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影响尤为显著。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是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计算得出的,如果在中断缴费期间,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均无法得到计算,那么必然会对未来养老待遇的高低以及养老金正常调整金额的大小产生直接影响。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医疗保险。
如果医疗保险缴费出现中断,那么就意味着你将失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当重新开始缴费时,若未能及时补缴或在中断3个月后才进行补缴,那么还需要面临6个月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免付期”。
然而,疾病却可能随时降临,在中断缴费期间或“免付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只能由你自己承担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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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对于受害者来说,只要可以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高空坠物导致的一般就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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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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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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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哪些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众多诉讼主体中,被广泛称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这类涉足公益诉讼的主体涵盖了广泛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以及各色各样的个人。
无论案件的原告是普通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抑或行政机关,他们都各自具备独特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因此,构建一种多元化的主体模式,使各类主体相互补充,无疑更为贴近现实需求。
每一位公民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守护者,赋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人民检察院的角色。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理所应当地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天经地义之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政府的代言人,检察院在很大程度上肩负着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看社会公益团体的作用。
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那些非政府性质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而是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市民社会的形成需要通过公共领域的公共沟通才能得以实现,而并非由某一个人独揽大权,声称自己代表、限定或实现公共利益。
因此,公益诉讼更应该被视为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手段,通过这些途径来实现公共利益。
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个人的角色。
个人通常被称为个体,泛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个人可以宣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诚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往往只是一种自我认定,并无实际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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