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对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实行“九级三等”分级管理、逐级晋升机制。其中,1级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4级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7级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同样采取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等,晋升一级的年限分别为两年、3年、4年。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备以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劳动合同制人员为辅。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数量以核定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定。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以上是对于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回答,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