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③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④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⑤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⑥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⑦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