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
2.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或者外交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