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为:
1.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这是善意取得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无权处分是出现善意取得的前提。无权处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二是让与人没有完整的处分权。例如甲乙兄弟共同继承父母的一套房产,被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财产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让人是否善意,一般是受让人自我证明或请他人证明,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生活经验,交易经验作出推断。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让财产的时间并不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而是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时间或者交付动产的时间。如果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为善意,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财产交付时已经知道了受让人是无权处理财产的,仍然不能按善意处理。?
3.转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受让人需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财产,如遗产,埋藏物,捕获鸟兽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且价格合理。这一点也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如果转让价格过低,依据正常生活经验,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就值得怀疑。?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于受让人。这就意味着财产转让已经实现。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转让合同,而没有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即使受让人占有了财物,其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此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5.当受让人受让动产时,转让人对该动产的占有的取得须出于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意思。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依自己的意思(如无效的买卖合同)讲财产交于第二人占有,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在财产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财产脱离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出于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或遗失,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物权法》对于盗脏物并无说明,现有学者提出应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进行法律保护。我并不同意此观点,我国法律是严禁购买和销售赃物的,即时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该物物权。否则将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歪风邪气,为盗贼销赃提供便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