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你因租房向房东交了200元的订金,因此你和房东之间建立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你和房东并没有最后协商好签订租房协议,且你交的是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因此订金在法律上具有一种预付款的性质,因此现房东故意要求你签订长住合同,你并非是不愿意签订租房合同,而是事后房东改变合同租赁期限,因此你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事宜上并无过错,因此房东应无条件退还你订金200元。(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