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房定金是否能够予以退回,需详细分析具体情况并做出判断: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缔结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那么定金则不得予以退回;其次,假如是卖方因素所引发的交易失败,那么此时收取的定金应按照双倍标准予以返还。然而,若因难以归咎于买卖双方的特定状况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达缔结目的,卖方必须全数归还买家交付的定金,而不必按双倍金额进行赔偿;倘若整个购买过程最终成功并且房屋购买协议生效执行,在此情况下定金应折算为价款或悉数退还,实践中一般默认为以定金替换房款。然而须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所涉及之合同条款仅限于“定金”字样且具约束力,而并非“订金”之意,若是“订金”,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顺利缔结,都应全数退还。理由如下:“定金”系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款项,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和建立债务关系,作为债务担保而存在。只要定金已实际支付,其法律效应即刻体现,起到约束违约方、支持守约方的作用,亦即,定金的惩罚性功能得以显现,根据定金罚则,支付定金一方若未能按承诺履行,将无权索回定金;但一旦接收定金一方未能履约,则须按照双倍金额对定金进行赔付。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买卖领域,且定金金额在法律规定中有明确限制,即定金总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并不具备将来产生定金效力的可能。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若实际释放的定金数目大于或是小于约定总数目,均应视为对原定金数量的修改并予以认可。关于“订金”,从法律角度看,它更接近于一种预付款的形式,其无法发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作用,因此,若在合同中出现“订金”这样的字眼,在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之时,所收到的费用应当视为房价款的一部分来进行处理;一旦各方因各种原因未能顺利缔结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买方全额返还所接收的所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房屋烂尾了贷款怎么办
1、购房者买到烂尾楼后,不能私自停贷,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和银行协商
购房者可以银行协商暂时停止偿还贷款,如果协商一致的,要签订停贷协议书。
(2)、向法院起诉
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解除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解除后,就不需要还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了订金买房不想要了订金还可以退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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