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是不合法,未婚先孕只是违反《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是两码事,而且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rn所以这与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不具备对“未婚先孕”员工进行处理的权力。相反,即便有女职工未婚先孕,她与其他婚后怀孕的女职工一样,同样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同样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单位不能以“未婚先孕”为由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rn只有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n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