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赠与属于无偿合同,立法上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对于房屋赠与而言,就是在过户登记至受赠人名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房屋赠与。但对于某些赠与情形,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些情形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发生某些情形时,即使所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即使赠与合同经公证,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取回房屋,这些情形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些情形下的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过期作废,赠与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撤销情形事实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