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①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②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③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④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二.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