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
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 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 任已经完成。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