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于2016年11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合法有效,权利状况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为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地上有房屋的不动产按原办理房屋登记标准收费,不再收取土地登记费用,无房屋的不动产按土地登记标准收费。
(三)因国土、房产系统测试联调和数据迁移,需要对双方系统进行升级,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自2016年11月25日16时30分起停止办理城区土地、房屋各类登记业务。已经受理的业务,由原受理单位继续办结。2016年12月5日起,由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市民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