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上面就是关于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的一些介绍,大家看完之后应该对于这些问题有了具体的了解了,吉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调整而做出的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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